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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既然扎根于社會之中,是為解決人的問題而存在的;所以宗教的存在方式,必須根據人的問題變化來做相應的調整,這既是人的存在問題,也是宗教的存在問題。在現代社會中,人們面臨的根本問題可能依舊,但問題出現的方式卻已經是現代的,宗教要有所作為,就必須跟上形勢,在存在方式上作相應的調整,在現代社會中,所謂存在方式的調整也就是使自己現代化。
宗教的存在方式,包括宗教教義、宗教活動、宗教場所、宗教與世俗的關系、宗教戒律、宗教制度等諸多方面;所以,宗教的現代化,就包括這諸多方面的現代化。
臺灣佛教,由于各種原因,在近五十年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這與其現代化的探索是密切相關的。臺灣佛教存在的問題,在相當程度上也與其現代化的探索有關。目前我們尚無法說臺灣佛教已經完成了現代化,因為一切都還在探索之中,完全公認的定型尚不存在。說臺灣佛教尚未完成現代化的證據之一,就是目前臺灣佛教存在的種種問題。這些問題雖然有歷史的原因,但根本原因還在于臺灣佛教的存在方式,即其現代化。
這次會議討論的佛教建筑問題,從現象上看,佛教現代化最顯著的一個方面,就是佛教建筑的現代化。本人對建筑本身的技術問題沒有什么研究,但建筑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它首先遇到的也不是藝術或宗教方面的問題,而是宗教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即具體的宗教倫理問題,比如權利義務問題。下面,我就寺院建筑中存在的權利義務問題,從兩個方面,談談我自己的看法,請各位師父、各位大德予以指正。
問題之一:權利問題—
佛教的根本態度之一,就是「諸法無我,一切皆空」。由于這個原因,從總體上說,佛教向來是不重視權利的。但現代社會是一個以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的社會,這種精神從根本上說是與宗教的超越精神相對的,但宗教既然存在于社會之中,它就不得不遵守社會的基本法則,即使這種法則是與其根本精神相悖的。也就是說,宗教不得不向世俗社會妥協。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承認世俗法則在宗教上的合理性。這種承認,本意是在外部承認。但既然開了口,也就增加了一條方便之門。就佛教而論,承認世俗法則的合理性,就等于承認它具有了不二法門的性質,成了八萬四千法門中的一種。走向人間佛教的法門很多,與世俗法則妥協,未免不是其中的一條路;而且,既然佛教要求不著于物,不著于我,不著于法,表面接受并實行世俗法則而在內心拒絕世俗法則可能是與法不合的。相反,真誠接受并真誠實行世俗法則倒是于法相合的。所以,根據佛教的真精神,接受世俗法則與佛法沒有什么沖突;這樣看來,接受現代社會的權利義務原則,沒有什么不好,而且理所當然。
佛教接受權利義務原則,意味著佛教把自己的團體做為一個社會團體來對待,與其它社會團體處在權利義務之網中,這樣,在處理與其它團體的關系時,根據權利義務原則來進行,這可能意味著把自己從宗教團體降格為一般的法人團體。臺灣目前正在制訂宗教團體法,反對者的理由就是認為這會把自己的身份降低,因此會束縛自己的手腳;而支持者卻認為佛出世化身為人都沒有認為貶低了自己的身份,我們把自己作為社會團體對待又有什么呢?而且,佛法講平等,如果在這一點上都不能做到,還談什么平等?再者,制訂宗教人團法,根本上是為了爭取應有的地位,現在我們的地位太低了,我們普遍地被認為是一般團體,我們宗教團體的地位沒有被承認,制訂宗教人團法,我們要爭取的首先就是這一點,這是權利義務觀念在立法問題上的表現。
權利義務原則,在佛教建筑中的一個體現,是廟產問題。
如果佛教寺院不維護自己的廟產,就可能任人鯨吞,最后可能不僅失去弘法基地,而且可能造成佛教在一地不能存在。所以寺院不能不維護自己的廟產,但維護廟產,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就是可能由于廟產意識而加劇宗派傾向,導致廟宇成為一派或一地的私產,成為準祖孫叢林,而不是十方叢林。在某種意義上說,日本佛教之所以成為祖孫叢林,與它接受權利義務原則并把它用于實際不無關系。臺灣佛教目前也存在著這種傾向,這可能與日據時代日本佛教的影響分不開,信徒代表大會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了這種傾向,但最根本的還是現代社會的根本基礎是權利義務關系,佛教不得不把它當作自己生存的基本背景來正視。
問題之二:活動場所問題—
對于佛教來說,廟產的中心是寺院,從佛法上講,寺院本出家眾的安居之所,出家眾的集中修行之所,從這個角度看,寺院是屬于出家眾的,但從寺院的來源上講,寺院出于在家信徒的施舍,是在家信徒供養佛、法、僧的一種主要方式,也是信徒皈依三寶的標志;在這個意義上,它又應當屬于在家信徒;信徒代表大會是基于后一種理念而產生的,但問題就在于,既然皈依了三寶,信徒就應當遵守佛教的基本組織原則,即比丘指導比丘尼,出家眾指導在家眾。寺院若有所屬,它應當屬于出家眾,而不屬于在家眾,這是出家眾反對信徒代表大會的根本理由。
寺院除了歸屬問題之外,還有一個建筑問題;中國有句俗語道:歷來名山倍道多。寺院一般是選擇山林作為建寺的場所;在古代,根據習慣,山林一般是無主的,名義上屬于國家,實際上誰都可以隨便使用;所以,在山上建寺,一般不會遇到土地問題,但現代權利義務原則已經無所不在,大部分林地歸國家所有,這不僅在名義上是這樣,而且在實際上也是這樣,現代國家有能力管理,而且從中可取得實實在在的利益;佛教寺院的山林傳統受到了挑戰;臺灣目前存在這樣一種狀況,對建在國有山林中的寺院該如何對待?依照法律,它們可能屬非法建筑,非法占有山林,應予取締;但宗教的特殊性,又使寺院既已建成,鮮有被以此名義摧拆的必要和可能;尤其是在當今的政治形勢之下,佛教徒在政治生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沒有哪一個政府敢冒風險來拆廟。所以,寺院泛濫,成了政府的一塊心病。佛教素有建廟的傳統,每個出家眾都把建廟作為自己的主要功德之一,而且建立自己掌管的寺院,也是不能繼承老和尚衣缽的尼眾自我發展的主要途徑;有了自己的廟,什么話都好說。歷史上許多和尚一輩子作的主要事情就是化緣,建起一座或幾座廟。目前的狀況是:對于那些擅建的寺廟,政府或者讓其合法登記,這無疑等于默認甚至縱容建廟的行為,并進而向寺院出售土地或對寺廟收取土地使用費;或者干脆不承認它的存在,放棄對它們的管理。
寺院建筑方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建筑本身的現代化問題。臺灣的寺院建筑,有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日益都市化。一個寺院本身就可能是一座或一組現代化的樓群,但這只有較大的山頭才有如此財力。都市化的另一個表現,就是都市精舍遍地開花,它們在公寓中租下或買下多到幾層樓,小到一間房,作為都市道場,大部分佛事活動都可在室內舉行,這是臺灣佛教的顯著特征之一。在這一方面,即使山中叢林也不例外;為了這個目的,寺院內部房間接間的布局也作了相當大的調整:一是房間面積日益擴大,大到一個禪房可以同時容納一千人禪修、一間齋堂可以同時供四千人進齋;即便是在佛堂里,佛像所占的空間比例也越來越小,所居位置也越來越靠后,其它地方都留給參拜的信徒;這一切都是都市化的標志。之所以會這樣,其原因就是社會生活的都市化,一是人們居所的都市化,二是人們生活的都市化,即使人們到山中參修,他們也不會在烈焰下或風雨中進行,所以可供全天候做參修活動的大禪堂、大佛堂應運而生,也就不足為了。
佛教建筑的都市化體現的是人的中心,而不是佛的中心。人雖然參拜佛,但佛像已經不再處于建筑的中心,而是在建筑中日益邊緣化,這種傾向發展下去,佛像由現在的雕像轉為佛像的圖畫、乃至電子屏幕,也不是沒有可能。
佛教建筑都市化背后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佛教財產的不動產化;佛教戒律要出家眾不蓄私財,所以寺院擁有大量金銀、珠寶和銀行存款,往往大受指責;寺院財產皆由十方信眾施舍而來,除了用了日常的法事活動、出家眾的日常開支、社會公益活動、印經結緣、造佛像之外,往往有大量的浮財存在;這些浮財既不能繼承也不能做存款,最好的去處,依照傳統,就是建廟。結果就是佛教寺院建筑規模越來越大、功能越來越全、標準越來越高,即便是禪修,也是在現代化的條件之下禪修;這與佛教的真精神是越來越近、還是越來越遠?從接引眾生的角度看,佛教應當這么做;但從解脫的角度看,這不是在使出家眾越來越陷入世俗的泥潭中去?接引眾生有接引眾生的方法,它是普渡眾生的一種方便,但若進入佛門是求解脫,要求應當更高些才是。以此來看,寺院建筑的都市化,可能把這兩者有點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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