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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 干掛花崗巖幕墻
承包范圍: 外墻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等):
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總日歷天數: 天。
4.工程質量: 達到國家現行規定的合格標準.
第2條 工程量及造價 617#花崗巖干掛單價 617#花崗巖干掛面積 本工程造價約為 元。(結算按實際竣工面積計算) (金額大寫)
第3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 。
5.2 甲方委托 監理公司現場管理. 第4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
第5條 甲方責任及義務工作
負責提供石材干掛工程施工必須的圖紙及相關文件,并派員對工程質量及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2. 協助解決總包配合事宜及乙方進廠人員的辦公,倉庫,住宿用房及施工場地,施工用水電,腳手架,垂運輸等. 3. 甲方應承擔自身配合不當(付款,變更)造成的損失和工期延誤責任. 第6條 乙方工作 1. 乙方應按協議規定保證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施工. 2. 乙方應按甲方簽字認可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3. 乙方應按施工安全規程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損失. 4. 乙方應承擔因施工質量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5. 乙方應提前3天提出需甲方協調解決的問題和要求. 6. 乙方應服從 監理公司的現場管理和遵守總包現場規章制度. 第7條 工程變更 因甲方原因提出工程變更,需甲方簽證書面通知乙方,因工程變更(設計變更,價款變更)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第8條 付款及結算 該干掛幕墻分項工程項目完成60%時,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總額的40%,全部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七日內付至合同款總額的95%.結算按合同單價和實際竣工面積計算后,另加變更及其它聯系單費用。余款決算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第9條 驗收時間 完工后十日內甲方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干掛幕墻分項工程進行驗收評定,如完工后1個月不能驗收評定,視該干掛幕墻分項工程為合格工程. 第10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該分項工程,拒付貨款,甲方向乙方償付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違約金. 2. 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償付欠款總額千分五的違約金. 3. 乙方該分項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甲方有權柜絕,乙方向甲方償付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4. 乙方不能履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5. 乙方逾期交付或不能按期安裝完畢,且無正當理由,乙方向甲方每日償付合同款總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視乙方不能履約. 第11條 糾 紛 因該分項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義烏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的技術單位進行公正的質量鑒定,甲方雙方應當接受.雙方發生經濟合同糾紛自行協商解決不成時,可請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按程序仲裁。 第12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相關單位(及個人)各執一份,至保修期滿終止(保修壹年). 第13條 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協議加以補充或增加條款.補充協議或增加條款與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定地點: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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